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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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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厅第10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稳住经济大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系统联动,举全系统之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省厅将加强政策指导,加大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全力以赴稳住全省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地

支持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和具有资源依托和邻避要求的民生工程、产业项目,经选址论证后,确属单独选址的,安排使用过渡期省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依规审批后实施,更好保障项目落地。(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局)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2022年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省产业链重点项目,在批准用地时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数字经济发展工程、“5020”项目、地方债券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急需开工的真实项目,在9月底前,可按照2021年“增存挂钩”机制产生用地指标的80%预支。(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对通过消化处置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由设区市政府出具意见,并压实县(市、区)消化处置责任,加快批而未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责任处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征地管理处)

   二、积极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

    允许各地在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调整方案中预留一定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农民建房等项目,并支持根据项目选址启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支持各地按需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对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实施减量或不增加的村庄规划,予以先行批复实施。(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局)

    对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乡村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必要的配套设施,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前提下,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设区市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责任处室:征地管理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范围内急需建设的乡村振兴项目,允许按试点政策先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在省域内流转。(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耕地保护监督处)

    三、统筹落实补充耕地指标

    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途径产生的新增耕地,按程序纳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在平原地区将“三调”和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等非耕农用地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耕地指标或水田指标为负值的县(市、区),亟需保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在设区市内统筹解决。购买或借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由设区市局统筹管理,在建设用地报批时,由设区市局统一出库并做好台账管理。对跨设区市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项目,省级统筹协调落实补充耕地指标。(责任处室:耕地保护监督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四、激发土地市场活力

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合理设定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适当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除首付款外,原则上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标准执行。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支持南昌在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中增设“限地价”和“用地预申请功能”。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可以按企业生命周期灵活设置出让年限。对适用标准厂房(通用厂房)的产业项目,力争实现“拿地即开工”。(责任处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五、保障重大项目用矿

对计划年内开工的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确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已纳入经审查的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的,在规划批准前,可视同符合规划要求。全面推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鼓励生产矿山依法妥善处置采矿废石,保障机制砂生产原料的供给,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探索多种土地利用方式解决采矿用地问题。(责任处室: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矿业权管理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征地管理处)

    六、延长已批准采矿权协议出让有效期

202051日前依法批准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不属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的可协议出让情形的,采矿权人已在2020年底前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的,协议出让批准文件有效期及申请登记时限延长至2022年底。(责任处室:矿业权管理处)

    七、优化用地用矿等审批服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不受批次限制。需纳入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的用地,允许未取得成片开发方案批复的情况下进入预检通道,容缺收件,对预检通过后取得成片开发方案批复的报件,启动用地审查绿色快速通道。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社保审查表材料由资料进窗时提交调整为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前提交。(责任处室:法规处、征地管理处)

查询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时间压缩到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备案时间压缩到45个工作日办结,并在受理过程中采取容缺受理和承诺补正机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供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承诺的,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在下发用地批复前提交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签订材料。(责任处室: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征地管理处)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共认,并逐步推广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责任处室:自然资源行业管理处)

    八、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全面实行企业项目用地交地即交证,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或经主管部门同意分(延)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项目用地,容缺办理登记。推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延伸服务,实现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并覆盖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抵押登记业务,实现一站式服务覆盖网点和业务量双提升。加快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过户”一链办理。推进不动产登记主要高频事项网上办理,持续提升网办率。建立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机制,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异地可办。(责任处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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