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24


为更好地为公众提供铅山县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铅山县科学技术局政务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铅山县人民政府”网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铅山县科技局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等。

(二)法规文件。

主要包括:本县制定的规章;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政务动态

主要包括:本单位日常工作的信息上传、和公告公式的发布

(四)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人事调动、任免、招聘等方面信息

(五)发展规划。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等。

(六)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或年检等。

(七)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等。

(八)财务信息。

主要内容: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九)其他。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事项清单、决策公开等人事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重点领域、应急管理等信息。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规定范围公示两种公开形式。对一些老的已归档的信息,采取现场查阅公开。网上公开网址为:www.jxyanshan.gov.cn;当面受理点:铅山县科技局办公室(铅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五楼509室);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0793-5332195

本机关还将采用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铅山县科技局办公室(铅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五楼509室);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3-5332195真号码:0793-5332195;邮政编码:3345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明确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铅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jxyanshan.gov.cn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先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对该申请将不再予以处理。

2、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会在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应说明理由。本机关将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不合理的将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答复救济

申请人对本机关作出的申请答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或上级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级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的有关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铅山县科技局办公室(铅山县人民政府大楼2230办公室)举报;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3-5332195;邮编:334500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编排体系

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组配分类发布机构名称信息来源文号关键词成文日期发布日期公开时限

(一)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二)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三)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四)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五)信息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六)文号: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七)关键词:反映政府信息内容、主题、概要和特点的词语。

(八)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九)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十)公开时限:公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