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23

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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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铅山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铅山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jxyanshan.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7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政务公告、公示。

5.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

6.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服务方面的信息。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6类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规定范围公示两种公开形式。对一些老的已归档的信息,采取现场查阅公开。网上公开网址为:www.jxyanshan.gov.cn;当面受理点: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办公大楼4楼405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30;联系电话:0793-5161016。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办公大楼4楼405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30;联系电话:0793-5161016;传真号码:0793-5161016;邮政编码:334500。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明确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铅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jxyanshan.gov.cn)提出申请。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先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对该申请将不再予以处理。

   (2)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会在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应说明理由。本机关将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不合理的将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a.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b.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c.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d.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e.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f.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g.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答复救济

申请人对本机关作出的申请答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或上级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级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的有关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办公室(电话;0793-5161016,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办公大楼4楼405办公室,邮编:334500。)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附:《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时间

          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自愿填报)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    寄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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